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85號
TPDV,104,司促,5285,201503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