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侑澤
吳尚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捌佰叁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
緣債務人吳侑澤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吳尚永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102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11月0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
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
欠本金323,83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