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17號
TPDV,104,司促,5217,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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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玉皇(原名王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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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