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179號
TPDV,104,司促,5179,2015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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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壯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祥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朝宗
      盧鐘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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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