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萬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方萬宏456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21361元│0000000000000 │11月 0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方萬宏543 │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0482元│0000000000000 │12月 09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緣相對人方萬宏於民國81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1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387
元及費用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方萬宏於民國83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2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333
元及費用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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