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信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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