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63號
TPDV,104,司促,5063,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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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梅吉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俠如
      凡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壹仟壹佰
  貳拾壹元,及如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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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