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蔣文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福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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