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驥暐(原名高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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