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58號
TPDV,104,司促,4858,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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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驥暐(原名高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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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