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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