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05號
TPDV,104,司促,4805,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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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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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