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昭欣(即李安度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王清華(即李安度之繼承人)
人
一、債務人李昭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安度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王清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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