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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