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中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