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74號
TPDV,104,司促,4774,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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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中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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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