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70號
TPDV,104,司促,4770,2015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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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省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清海即海瑞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阮氏清海即海瑞庭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提出相對人阮氏清海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3月 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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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