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70號
TPDV,104,司促,4770,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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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省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清海即海瑞庭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阮氏清海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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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