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67號
TPDV,104,司促,4767,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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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士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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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