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51號
TPDV,104,司促,4751,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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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錦燦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心怡鄭麗燕賴良杰、林嘉怡、張立
荃等五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心怡鄭麗燕賴良杰、林嘉怡、 張立荃等五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2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抗字第1500號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乃重複 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無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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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