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靖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杜靖瑄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46,499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1,
912元整(97/12/28-98/5/27按19.89%)。(三)逾期費用:新
臺幣14,648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
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