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24號
TPDV,104,司促,4724,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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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蓉(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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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