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蓉(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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