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59號
TPDV,104,司促,4659,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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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德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弘達
      朱闕提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本票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
  及違約金,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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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