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德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弘達
朱闕提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本票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
及違約金,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