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20號
TPDV,104,司促,4620,201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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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曉園
一、債務人陳曉園(聲請人誤繕為陳曉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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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