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曉園
一、債務人陳曉園(聲請人誤繕為陳曉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