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01號
TPDV,104,司促,4601,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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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孝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梓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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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