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90號
TPDV,104,司促,4590,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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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躍云(原名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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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