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躍云(原名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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