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長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翊汾
謝念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陸萬玖仟壹佰壹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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