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玫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