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46號
TPDV,104,司促,4346,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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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君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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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