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44號
TPDV,104,司促,4344,201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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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靜熊即峯琦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一、債務人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
  萬元。
二、債務人王明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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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