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靜熊即峯琦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一、債務人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
萬元。
二、債務人王明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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