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蔡靜熊即峯琦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對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王明才各別請求金額。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各支 票退票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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