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44號
TPDV,104,司促,4344,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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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靜熊即峯琦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對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明才各別請求金額。
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各支
  票退票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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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