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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