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康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台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