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19號
TPDV,104,司促,4319,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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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康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台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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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