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15號
TPDV,104,司促,4315,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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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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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