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呂水通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歆沛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