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03號
TPDV,104,司促,4203,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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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治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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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