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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