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09號
TPDV,104,司促,4109,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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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代 理 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陸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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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