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08號
TPDV,104,司促,4108,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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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代 理 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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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