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06號
TPDV,104,司促,4106,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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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定正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全
      林壽男
      呂宸如
一、債務人林建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債務人林建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
  壽男、呂宸如清償之。
二、債務人林建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保證債務非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
  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
  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壽男呂宸如
  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債務人林
  壽男、呂宸如係屬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林建全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逕對保證債務人請求代
  償,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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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