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紀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廖燦昌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所及對廖燦昌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與相關證明文 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2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可憑,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