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42號
TPDV,104,司,42,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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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慧君即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熙一 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唯一 股東承認本公司清算期間財務報表暨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之 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所得 稅申報書等文件,聲請指定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復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54號聲請人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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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