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慧君即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成熙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熙一
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唯一
股東承認本公司清算期間財務報表暨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之
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所得
稅申報書等文件,聲請指定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復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54號聲請人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