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祥公司
)臨時管理人事件,查寶祥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
104年度司字第30號裁定選任黃英雄為寶祥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倘聲請人仍欲為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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