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29號
TPDV,103,金,29,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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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欽宗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王格琮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黃志成
      張家銘
      張勛逵
      陳志偉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被   告 張羽麟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蔡弦甫
      黃美芳
      柯齡蘭
      陳幸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洪源謙
      邱治群
      郭正炫
      饒銘雯
      葉慶隆
      李榮國
      張芳源
      張利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郭進國
      吳萬發
      吳重九
      吳元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蘇麗月
被   告 謝蕙娟
訴訟代理人 曾憲豪
被   告 羅能禎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李志哲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林宗翰律師
被   告 王培倫
      程祖逖
      許鴻展
      莊炎杰
      劉健揚
      林祐夆
      官月琴
      戴俊成
      黃昱富
      徐文雄
      林柏駿
      王惠蘭
      王格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李銘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瑞祥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被   告 鍾孟姍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丁本立
      楊士聰
      陳盈祿
      胡光偉
      郭宜達
      江昇達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林億彰
      淑瓊
      廖阿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明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蕭彩綾律師
      蔡朝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金重訴字第十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因被告等涉有 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審 理中刑事庭審理中,而被告是否涉有該等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 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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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