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黃正欣律師被 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欽宗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劉彥廷律師被 告 王格琮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被 告 黃志成 張家銘 張勛逵 陳志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被 告 張羽麟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蔡弦甫 黃美芳 柯齡蘭 陳幸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複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被 告 洪源謙 邱治群 郭正炫 饒銘雯 葉慶隆 李榮國 張芳源 張利潔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被 告 郭進國 吳萬發 吳重九 吳元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蘇麗月被 告 謝蕙娟訴訟代理人 曾憲豪被 告 羅能禎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被 告 李志哲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林宗翰律師被 告 王培倫 程祖逖 許鴻展 莊炎杰 劉健揚 林祐夆 官月琴 戴俊成 黃昱富 徐文雄 林柏駿 王惠蘭 王格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被 告 李銘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瑞祥律師複 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被 告 鍾孟姍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丁本立 楊士聰 陳盈祿 胡光偉 郭宜達 江昇達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被 告 林億彰 張淑瓊 廖阿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蕭彩綾律師 蔡朝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金重訴字第十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因被告等涉有 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審 理中刑事庭審理中,而被告是否涉有該等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 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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