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32號
TPDV,103,重訴,732,2015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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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文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聲明上訴狀到院,惟
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除陳明聲明上訴之意旨外,並未提出「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事項,亦
未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提出上揭事項並如
數繳納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能提出上揭事項或繳納裁判費用,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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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