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文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聲明上訴狀到院,惟
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除陳明聲明上訴之意旨外,並未提出「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事項,亦
未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提出上揭事項並如
數繳納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能提出上揭事項或繳納裁判費用,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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