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文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2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
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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