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06號
TPDV,103,重訴,506,2015033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翊升
      高敏慎
      簡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美因103年重訴字第506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
肆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
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