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32號原 告 李兆銘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被 告 湯志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月24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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