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532號
TPDV,103,訴,4532,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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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32號
原   告 李兆銘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湯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月24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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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