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092號
TPDV,103,訴,4092,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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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92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葉庭歡
被   告 周黃璧蓉
      周文雄  原住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1段340巷5弄2
      周麗瑛
      周秀玲
      周秀香
      周武璋
      周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周長義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而系爭不動產均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院就 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7 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就系爭不動產准予分割 ,並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嗣於民國104 年 1 月29日變更聲明為請求就附表一所示存款及投資部分一併 准予分割,並按附表所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乙節, 有民事聲請更正狀所附民事追加狀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185 至186 頁),核原告所為之訴之變更,均係基於同一 請求分割遺產之基礎事實,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被告周文雄有附表三所示之債權存在 ,並已對周文雄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16 367 號確定支付命令及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41236 號債權 憑證。而因訴外人即周文雄之被繼承人周長義於98年2 月4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周文雄為為周長義之繼承 人,竟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俾利強 制執行程序得以續行,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債權人得 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 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 就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 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 ,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 、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 第240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對周文雄有附表 三所示債權存在,周文雄周長義之繼承人,周長義遺留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 度司促字第16367 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院 101 年度司執字第41236 號債權憑證、周文雄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地政電傳資訊整 合系統資料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97頁),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及周長義個人基本資料、周長義之遺產稅申 報書查閱無訛(見本院卷第100 至108 、123 、126 至134 頁),堪信為真實。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周文雄本得主張分割遺產以換價清償其對原告之債務。然 周文雄怠於對其餘被告主張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進 行拍賣程序換價受償,故原告主張代位周文雄訴請其餘被告 分割遺產,洵屬有據。
㈡、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 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 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在 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 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 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



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 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 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參見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又公同共有物分 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 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 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 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 周文雄周長義之繼承人,怠於行使其分割遺產權利,原告 為保全債權,代位周文雄請求分割遺產,即無不合。而分割 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 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 有人利益等為公平之裁量。而本件周長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為被告公同共有,本院斟酌各該遺產之性質、經濟效 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同表分割 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請 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有理由,分割方法則依同表分 割方法欄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一、
┌─────────────────────────────────────┐
│不動產 │
├──┬─────────┬──────┬─────┬─────┬─────┤
│編號│不動產名稱 │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 │備註 │分割方法 │
│ │ │尺) │ │ │ │
├──┼─────────┼──────┼─────┼─────┼─────┤




│1 │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30 │6分之1 │土地 │原物分割,│
│ │一小段296地號 │ │ │ │按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
│2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53 │全部 │土地 │例分割為分│
│ │五小段324地號 │ │ │ │別共有 │
├──┼─────────┼──────┼─────┼─────┤ │
│3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75 │8分之1 │土地 │ │
│ │三小段694地號 │ │ │ │ │
├──┼─────────┼──────┼─────┼─────┤ │
│4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124 │8分之1 │土地 │ │
│ │三小段694之1地號 │ │ │ │ │
├──┼─────────┼──────┼─────┼─────┤ │
│5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32.79 │全部 │建物 │ │
│ │五小段953 建號(即│ │ │ │ │
│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 │ │ │ │
│ │正區廈門街81巷35號│ │ │ │ │
│ │1樓) │ │ │ │ │
├──┼─────────┼──────┼─────┼─────┤ │
│6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32.79 │全部 │建物 │ │
│ │五小段954 建號(即│ │ │ │ │
│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 │ │ │ │
│ │正區廈門街81巷35號│ │ │ │ │
│ │2 樓) │ │ │ │ │
│ │ │ │ │ │ │
├──┼─────────┼──────┼─────┼─────┤ │
│7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32.19 │全部 │建物 │ │
│ │五小段955 建號(即│ │ │ │ │
│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 │ │ │ │
│ │正區廈門街81巷35號│ │ │ │ │
│ │3 樓) │ │ │ │ │
│ │ │ │ │ │ │
├──┼─────────┼──────┼─────┼─────┤ │
│8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32.79 │全部 │建物 │ │
│ │五小段1593建號(即│ │ │ │ │
│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 │ │ │ │
│ │正區廈門街81巷35號│ │ │ │ │
│ │4 樓) │ │ │ │ │
│ │ │ │ │ │ │
├──┼─────────┼──────┼─────┼─────┤ │
│9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26.18 │6分之1 │建物 │ │




│ │三小段4422建號(即│ │ │ │ │
│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 │ │ │ │
│ │山區南京東路一段13│ │ │ │ │
│ │巷7 弄1 號) │ │ │ │ │
│ │ │ │ │ │ │
├──┼─────────┼──────┼─────┼─────┤ │
│10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159.53 │全部 │建物 │ │
│ │三小段2310建號(即│ │ │ │ │
│ │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 │ │ │ │
│ │山區南京東路一段13│ │ │ │ │
│ │巷9號3 樓)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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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 │
├──┬────────┬────────┬──────┬──────┤
│編號│銀行 │帳戶 │數量或金額 │分割方法 │
│ │ │ │(新臺幣)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號活│145,296元 │現金按附表二│
│ │ │期存款帳戶 │ │所示應繼分比│
├──┼────────┼────────┼──────┤例分配 │
│2 │安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3,453,526元 │ │
│ │ │綜合存款帳戶 │ │ │
├──┼────────┼────────┼──────┤ │
│3 │安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138,824 元 │ │
│ │ │外匯綜合存款帳戶│ │ │
├──┼────────┼────────┼──────┤ │
│4 │安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97萬元 │ │
│ │ │綜合存款帳戶 │ │ │
├──┼────────┼────────┼──────┤ │
│5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號活│270,446元 │ │
│ │ │期存款帳戶 │ │ │
└──┴────────┴────────┴──────┴──────┘
┌────────────────────────────────┐
│投資 │
├──┬────────┬──────┬──────┬──────┤
│編號│名稱 │數量 │價額 │分割方法 │
├──┼────────┼──────┼──────┼──────┤
│1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4,072 │56,193元 │變價分割,所│




│ │公司 │ │ │得現金按附表│
├──┼────────┼──────┼──────┤二所示應繼分│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836 │10,391元 │比例分配 │
│ │ │ │ │ │
├──┼────────┼──────┼──────┤ │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9,486 │218,652元 │ │
│ │公司 │ │ │ │
├──┼────────┼──────┼──────┤ │
│4 │維惀國際有限公司│ │10萬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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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
│1 │周黃璧蓉 │7 分之1 │
├──┼───────┼────┤
│2 │周文雄 │7 分之1 │
├──┼───────┼────┤
│3 │周麗瑛 │7 分之1 │
├──┼───────┼────┤
│4 │周秀玲 │7 分之1 │
├──┼───────┼────┤
│5 │周秀香 │7 分之1 │
├──┼───────┼────┤
│6 │周武璋 │7 分之1 │
├──┼───────┼────┤
│7 │周秀美 │7 分之1 │
└──┴───────┴────┘
附表三、
┌──┬──────┬─────┬─────────┐
│編號│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 │利息 │
│ │臺幣) │(新臺幣)├─────┬───┤
│ │ │ │計息期間 │年利率│
│ │ │ │(民國) │(%)│
├──┼──────┼─────┼─────┼───┤
│1 │1,403,667元 │579,512元 │自96年6 月│20 │
│ │ │ │6 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 ├─────┼─────┼───┤




│ │ │492,326元 │96年6 月6 │20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 │ │
│ │ ├─────┼─────┼───┤
│ │ │200,201元 │96年6 月16│18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 │ │
├──┼──────┼─────┼─────┼───┤
│2 │134,727元 │134,727元 │自97年3 月│19.71 │
│ │ │ │26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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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