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3號
上 訴 人 智庭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瑋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
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2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1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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