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31號
TPDV,103,家訴,131,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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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陳竺榮
代 理 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陳竺堅
      陳竺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陳跟於民國90年10月29日死亡,兩 造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列之 遺產,不動產部分已由兩造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附表一所 示不動產、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遺囑禁止分割之 情事,惟兩造間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訴請分割遺產,為此,原告請求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准予分割,並聲明:1、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根所遺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請求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一分割方法分配之。2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陳述:
(一)被告陳竺堅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式等語。(二)被告陳竺怡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式等語。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根於90年10月29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動產部分已由兩造辦理公同共有 登記,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遺囑 禁止分割,惟兩造間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被繼承人 陳根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配偶唐少娥除戶戶籍謄本、 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及存款餘額明細等件 在卷可稽,被告陳竺堅陳竺怡亦無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並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而公同共有物之 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 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分別為民法第11 51條、第1164條本文、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所明 定。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 為適當之分配,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 之拘束,均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經查,兩造 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系爭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 彼等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只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將被繼承人遺產分割,於法 當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系爭土地、建物變價分割 ,再參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應採 取如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 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本院認本件之訴訟 費用應由兩造每人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各1/3負擔訴訟費用 ,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附表一:
┌──────────────────────────────────┐
│被繼承人陳根之遺產明細表 │
├───┬──────────────────────┬───────┤
│ 編號 │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
├───┼──────────────────────┼───────┤
│ 1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 │變價為新臺幣後│
│ │ 地(地目:建、面積30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割,價金由兩│
│ │ 200/15000) │造按附表二比例│
│ │ │分配 │
├───┼──────────────────────┼───────┤
│ 2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 │同上 │
│ │ 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




│ │ ;面積99.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 │
├───┼──────────────────────┼───────┤
│ 3 │ 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儲蓄存款,局號:00156-1│原物分割,兩造│
│ │ 帳號:000000-0,金額:新臺幣(下同)35,642 │按附表二比例分│
│ │ 元 │配 │
├───┼──────────────────────┼───────┤
│ 4 │ 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劃撥存款,局號:00156-1│同上 │
│ │ 帳號:00000000,金額:604元 │ │
├───┼──────────────────────┼───────┤
│ 5 │ 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局號:00156-1│同上 │
│ │ 帳號:000000000,金額:200,000元 │ │
├───┼──────────────────────┼───────┤
│ 6 │ 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局號:00156-1│同上 │
│ │ 帳號:000000000,金額:100,000元 │ │
├───┼──────────────────────┼───────┤
│ 7 │ 臺北延壽郵局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局號:00156-1│同上 │
│ │ 帳號:000000000,金額:100,000元 │ │
├───┼──────────────────────┼───────┤
│ 8 │ 大眾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金額 │同上 │
│ │ :17元 │ │
├───┼──────────────────────┼───────┤
│ 9 │ 中華民國國軍同袍儲蓄會帳號:0000000000000,│同上 │
│ │ 金額:80,000元 │ │
├───┼──────────────────────┼───────┤
│ 10 │ 富邦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金額 │同上 │
│ │ :6,429元 │ │
├───┼──────────────────────┼───────┤
│ 11 │ 合作金庫北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金額│同上 │
│ │ :9,506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姓名 │ 比例 │
├───┼────┼─────┤
│ 1 │陳竺榮 │ 三分之一 │
├───┼────┼─────┤
│ 2 │陳竺堅 │ 三分之一 │
├───┼────┼─────┤
│ 3 │陳竺怡 │ 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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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