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山富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山富前於民國100年11月9日 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惟其未依約繳款,至今尚積欠10餘萬 元,詎料,被繼承人於103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 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蕭山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3年10月7日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574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 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 574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蕭山富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