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682號
TPDV,103,司繼,1682,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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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童品璇
      童品臻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佩含
      童政豪
聲 請 人 洪麗華
      洪德欣
      洪堂煌
      洪龍山
      洪開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 聲明拋棄餘地。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第 1139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童品璇等係被繼承人洪麗玉之合 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9月1日死亡,聲請人等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查聲請人童品璇童品臻為被繼承人洪麗玉之孫,固係第1 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之子女中雖長女高紋誼、次女高 佩含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 惟被繼承人尚有長子高偉紘、三女高婕瑜仍生存且未拋棄繼 承,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是 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高偉紘高婕瑜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童品 璇、童品臻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洪麗華洪德欣洪堂煌洪龍山、洪



開泰係被繼承人洪麗玉之兄弟姊妹,固為第3順序之繼承人 ,然被繼承人既尚有子輩高偉紘高婕瑜為繼承人,則繼承 順序在後之聲請人洪麗華洪德欣洪堂煌洪龍山、洪開 泰即非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 一併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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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